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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国策》家国同构数字化与智能化处理智能劳动生产体制 关键词:家国同构;智能劳动;数字化治理;人机协同;劳动生产体制;算法共治;数据要素;智能经济 内容摘要 本文立足于智能化时代全面到来的历史方位,系统阐述“家国同构数字化与智能化处理智能劳动生产体制”的理论框架与实施路径。文章认为,当人工智能从辅助工具演进为协作伙伴,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必须进行系统性重构。在政治维度,提出“数字孪生政府—算法共治平台—智能感知治理”的三级架构,实现国家治理从科层制向平台型、从经验决策向数据驱动的根本转变。在经济维度,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人机协同生产—智能劳动权益保障”的新型生产关系,使智能劳动成为价值创造的主导形态。文章重点阐释智能劳动生产体制的四大支柱:劳动能力的外部化与认知化重组、生产组织的任务化与原子化转型、劳动权益的行为凭证与动态保障、分配机制的贡献度识别与智能调节。最后探讨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的制度演进,为智能时代的政策改进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南。 一、引言:智能化时代的体制命题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重塑人类文明。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将“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作为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进入智能化赋能的新阶段。当机械臂完成毫秒级焊接、大模型自动生成代码、智能系统指挥千辆港口物流车,劳动世界正在经历一场比蒸汽机、流水线更为深刻的整体转型。 这一转型提出的根本性命题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如何与智能化生产力相适应?马克思指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那么,智能磨将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本文提出的“家国同构数字化与智能化处理智能劳动生产体制”,正是对这一时代命题的系统回答。 “家国同构”是中国传统治理智慧的精华,强调家庭、社会与国家在治理逻辑上的贯通与协同。在智能化时代,这一理念获得了全新的技术载体: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将社会运行状态实时映射到治理平台,通过智能算法实现国家意志与个体需求的精准对接,通过人机协同重构生产组织的微观基础。这不是技术工具对社会的简单加装,而是治理逻辑与生产方式在智能底座上的深度融合。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智能化时代必须实现政治经济体制的系统性重构——治理体制从科层制转向平台型治理,生产体制从工业化转向智能化,劳动形态从团体性转向个体性与协同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从身份捆绑转向行为凭证。唯有如此,才能让智能文明真正惠及每一个劳动者,在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中迈向人的解放。 二、政治体制:家国同构的数字化治理架构 (一)数字孪生政府: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实时映射 传统科层制政府的信息传递是“上传下达”的链条式结构,信息在层层过滤中失真,决策在逐级审批中迟滞。数字孪生政府通过构建与物理世界实时同步的数字镜像,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 数字孪生政府的核心是“三个一”:一张图感知全域、一平台统管全城、一链式追溯全程。通过部署于城市末梢的传感网络,人口流动、公共服务需求、资源消耗、环境状态等关键信号被实时采集,形成对社会运行态势的动态刻画。这些数据进入城市数字底座,经跨部门整合与结构化处理,成为决策系统的基础变量。当台风登陆、疫情突发或交通拥堵时,决策者不再等待层层上报的报告,而是在数字孪生平台上直接观察态势演变、模拟干预效果、选择最优方案。 更重要的是,数字孪生政府实现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基于历史数据的机器学习模型,能够对潜在风险进行预测预警。例如,通过对用电数据、消防通道监测、建筑年龄等数据的综合分析,系统可以提前识别火灾高风险区域,自动调度巡检资源,将隐患消除于萌芽。这种“治未病”的治理能力,正是智能化赋予家国同构理念的时代内涵。 (二)算法共治平台:多方主体的协同治理 数字平台与多边平台的融合发展,催生了平台型治理这一新兴范式。单纯的数字平台具有向所有者单边赋权的倾向,容易演变为管控型治理的工具;而多边平台的核心在于治权开放与赋权释能,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在同一平台上直接交互、协同共治。 算法共治平台正是这一理念的制度化载体。该平台由三层次构成: 底层是治权开放协议,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边界与互动规则。政府开放公共数据与算法接口,企业贡献行业知识与技术能力,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诉权。协议嵌入智能合约,使权利义务的执行自动化、不可篡改。 中层是多边交互机制,包括需求发布、方案征集、协商讨论、共识达成等功能模块。当某一公共问题出现时,平台自动推送相关信息给利益相关方,收集各方意见,通过算法辅助形成备选方案,最终由参与主体投票或协商确定行动路径。 顶层是价值共创共享机制。平台记录各主体的贡献度——政府的数据开放量、企业的算法优化次数、公民的参与时长与建议质量——这些贡献被量化并纳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考量,形成“参与越多、受益越多”的正向循环。 这种平台型治理超越了传统“管理—服从”的单向逻辑,使国家意志与社会诉求在算法平台上实现动态平衡。这正是“家国同构”在智能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家(社会)不再是被动的治理对象,而是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国(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而是平台生态中的主政者与协调者。 (三)智能感知治理:从经验决策到数据驱动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治理体系具备对复杂社会需求的精准响应能力。智能感知治理通过三阶段的闭环运行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阶段:全息感知。 传感网络、物联网终端、移动应用入口构成覆盖全域的感知神经末梢,实时采集经济运行、公共服务、社会舆情、生态环境等维度的数据。这些数据不是孤立的离散点,而是相互关联的立体网络。例如,一个区域的房价波动不仅反映在交易数据中,还与周边的学校学位、医疗资源、交通拥堵指数、空气质量等数据形成复杂关联。 第二阶段:智能诊断。 感知数据进入算法系统后,通过与历史数据、区域标杆、政策目标的对比分析,自动识别异常信号并诊断问题根源。系统不是简单地显示“某区域交通拥堵指数超标”,而是进一步追问:拥堵是由道路施工引起,还是学校放学高峰叠加?是偶发事件,还是结构性缺陷?基于归因分析的诊断报告为决策提供了精准靶向。 第三阶段:精准干预。 决策参数嵌入资源调度与政策调整机制。系统根据诊断结果自动生成多套干预方案,并模拟各方案的预期效果、资源需求与潜在风险。决策者可以在数字孪生环境中比选方案,选定后系统自动协同相关部门执行——调整信号灯配时、调度公交运力、推送绕行提示、启动弹性工作制建议,形成“感知—诊断—干预”的闭环。 这一治理模式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将治理从“基于经验的模糊应对”升级为“基于数据的精准施策”,使政策能够随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动态调适,真正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三、经济体制:智能劳动的生产关系重构 (一)数据要素市场化:智能经济的资源基础 数据是智能经济的血液。没有高质量的数据流通与合规的交易体系,人工智能就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核心难题在于: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与价值不确定性,无法照搬传统生产要素的产权界定方式。破解之道在于构建“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 数据资源持有权:承认数据生产者(个人、企业、政府)对原始数据的合法持有地位,保护其不被非法窃取或滥用。这一定位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基于事实控制状态的法律确认。 数据加工使用权:经脱敏处理后的数据可以授权第三方加工使用,使用权的流转通过标准化合约实现,合约中明确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与收益分配方式。 数据产品经营权:对经过加工、具有明确应用场景的数据产品(如信用评分模型、行业分析报告、城市拥堵指数),赋予开发者完整的经营权,激励数据价值释放。 在确权基础上,需构建两级数据交易市场:一级市场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主,政府将非涉密数据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发应用;二级市场以场内外交易结合为特征,标准化数据产品在场内挂牌交易,定制化需求通过场外协议达成。交易规则的核心是“可用不可见”——通过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使数据价值得以释放而原始数据不直接暴露,实现合规与效率的统一。 (二)人机协同生产:智能劳动的组织形态 智能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人机协同成为生产的常态。机械臂不再是单纯的执行工具,而是具备感知与决策能力的协作伙伴;大模型不再是被动的信息库,而是能够生成方案、辅助判断的认知主体。 人机协同生产表现为“三层次嵌入”: 决策层的人机协同:传统决策依赖个体的经验与知识半径,智能时代的知识半径随大模型的推理能力实时扩展。工程师在解决技术难题时,可以同步调用全球相关的论文、专利与案例;医生在诊断疑难病症时,可以获得基于海量病历的辅助建议。劳动者与智能模型形成“人类设定目标—人工智能生成方案—人类校正方向—人工智能执行—人类反馈及再设定”的循环闭环。 执行层的人机协同:在精密制造、危险作业、重复劳动等场景,智能机器承担具体操作,人类承担监督、应急与优化职能。以智能工厂为例,生产线上的机械臂自主完成抓取、装配、检测,工程师通过移动终端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当异常发生时远程介入处置。劳动者从“执行者”转变为“监督者”与“优化者”,劳动内容从体力消耗转向认知判断。 创新层的人机协同: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重构知识生产与内容创作方式。设计师与AI协作生成方案——AI提供多种创意草图,设计师进行美学判断与细节完善;研究者与AI协作撰写论文——AI梳理文献、整理数据、生成初稿,研究者把握逻辑框架与创新点。创造力不再是少数精英的专利,而是人机协作的普遍产出。 这种人机协同的劳动形态,使马克思关于“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批判”的自由王国想象,在智能时代获得了现实的技术基础。 (三)智能劳动权益保障:新型生产关系的制度安排 人机协同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权益保障需求。传统劳动法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捆绑关系为核心假设,但在智能劳动场景中,劳动者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劳动过程由算法管理,劳动成果在人与机器之间混合产出。既有的制度框架难以有效覆盖。 构建智能劳动权益保障体系,需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确立“算法透明”原则。 当算法承担劳动管理的核心职能时,劳动者有权知晓算法的基本原理、决策依据与运行规则。平台企业必须以显著方式公示劳动管理算法的目的、机制与风险,不得以“最严算法”压榨劳动者。算法更新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应提前公示并听取意见。 第二,建立“行为权利清单”制度。 将每一次人机协同任务作为权益计算的基本单元。劳动者完成一次任务,其行为数据、模型调用记录、结果贡献度即被加密存证,形成可追溯的“劳动行为凭证”。该凭证既是报酬计算的依据,也是技能认证的素材,还是权益救济的证据。权利清单分为“核心权利”与“浮动权利”两层:核心权利包括休息权、最低报酬、职业安全、算法透明等,不可让渡;浮动权利依据任务风险等级、AI自治程度、数据贡献度等变量动态配置,如收益分成、技能积分等。 第三,构建“劳动三分法”制度框架。 我国已从政策层面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类劳动形态,标志着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的制度转型。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细化分类标准: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特征的,适用劳动法调整;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的,按民事法律调整;介于二者之间的,建立专门保障制度——包括最低报酬保障、社会保险可选择接入、算法规则公示、申诉渠道保障等。这一分类治理思路,既承认智能劳动的灵活性,又防止保障真空。 四、智能劳动生产体制的核心架构 (一)劳动能力的外部化与认知化 工业时代的劳动能力内嵌于劳动者个体——知识通过教育获得,技能通过培训形成,经验通过时间积累。智能时代的革命性变化在于,劳动能力日益外部化:大模型将全球知识打包成可随时调用的智能知识库,AI代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和执行,劳动者无需“依赖单位”即可获得海量知识、实时反馈与多线程协同能力。 这种外部化表现为三个层面: 知识获取的外部化。传统工人的知识半径由受教育年限和岗位培训决定,一旦定型便相对稳定。智能时代的劳动者在任务进行中即可调用全球相关的文献、专利、案例,知识利用效率呈指数级提升。知识不再是静态的存量,而是动态流动的资源。 决策支持的外部化。传统决策依赖个人判断,智能时代的决策由“人—机”共同完成。算法基于海量数据提供多方案比选、风险预判、效果模拟,人类在算法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最终拍板。决策时延从“小时—天”压缩到“毫秒—秒”级别。 执行能力的外部化。机械臂、无人机、智能终端等执行单元与认知系统无缝对接,劳动者只需下达指令、监督过程、处置异常,具体操作由智能设备完成。劳动能力不再受制于体力局限,而是认知控制能力的延伸。 劳动能力的认知化,意味着劳动者的核心价值从“操作执行”转向“判断决策”——在算法提供的多种可能中做出选择,在机器无法处理的情境中灵活应变,在人机协作中保持价值引领。这正是智能时代“人的尊严”所在。 (二)生产组织的任务化与原子化 工业时代的生产组织以“岗位”为基本单元,岗位职责固定,劳动者与岗位长期绑定。智能时代的生产组织以“任务”为基本单元——任务被拆解为人机协同的最小模块,劳动者根据能力标签承接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进入下一任务循环。 这种任务化生产呈现三大特征: 第一,分工单元的微型化。一项完整工作被分解为感知、认知、决策、执行、反馈等多个环节,综合评估人工智能与劳动者在每一环节的各自优势,动态分配职责。例如,一篇新闻稿件的生产,AI负责数据采集与初稿撰写,记者负责深度访谈与价值判断,编辑负责整体把关与标题制作。分工单元不再是“记者岗位”,而是“采访任务”“撰稿任务”“编辑任务”。 第二,劳动者的原子化。依托平台的技术赋能,劳动者能够以个体身份直接对接任务市场,无需进入单位制组织。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云设计师、AI训练师等新职业,都是“平台中心化、个体原子化”的典型。原子化并不意味着孤立,而是协作方式的变化——劳动者通过平台建立临时性合作,任务完成后即解散,协作成本大幅降低。 第三,组织的网络化。任务化生产消解了传统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代之以“智能化联结”的扁平网络。为完成一个复杂项目,开发者、设计师、数据标注员、AI代理在云端迅速集结,项目结束后各自承接新任务。组织不再是固定的实体,而是流动的生态。 (三)劳动权益的行为凭证与动态保障 当生产组织从“岗位”转向“任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式也必须相应变革。工业时代的权益保障以“身份”为核心——只要被认定为劳动者,就享有整套法定权益。智能时代的权益保障需以“行为”为核心——每一次劳动行为都被记录、评估和保障。 行为凭证制度包括四个环节: 记录环节。劳动者每次承接任务,从任务发布、过程执行到成果交付的全流程数据均被加密上链,形成不可篡改的“行为存证”。存证内容涵盖任务描述、工作时长、AI调用记录、成果质量评价、报酬支付等关键信息。 评估环节。基于行为存证,系统自动生成劳动者的技能画像、信用评分与贡献度指数。这些评估结果既是劳动者获取后续任务的“通行证”,也是权益计算的“计量器”。劳动者的技能积累不再依赖学历证书或单位鉴定,而是由每一次真实劳动行为共同证明。 计算环节。报酬与权益依据行为数据动态计算。基本报酬按任务完成量支付,浮动报酬依据质量评价、时效达成、数据贡献等因素加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时长挂钩,劳动者可在不同任务、不同平台间累积缴费记录,实现权益的“随身携带”。 救济环节。当发生争议时,行为凭证成为维权的基础证据。劳动者可申请平台复核算法决策,要求解释报酬计算依据,对不合理的处罚提起申诉。区块链存证使证据真实性易于验证,智能合约使权利义务执行自动化,降低维权成本。 (四)分配机制的贡献度识别与智能调节 共同富裕是智能时代分配机制的根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嵌入智能调节功能。 初次分配的智能化:传统初次分配以岗位工资为基础,难以精确衡量个体在团队生产中的真实贡献。智能生产系统记录每一任务中人的贡献与AI的贡献、数据的贡献与算法的贡献,为按贡献分配提供量化依据。劳动者不仅获得劳动报酬,还可依据其数据贡献(如提供训练数据、反馈优化建议)获得收益分成。这种“共创共享”的分配机制,激励劳动者持续投入智力与经验,形成良性循环。 再分配的精准化:传统再分配依赖事后统计,数据滞后、识别粗放。智能治理平台实时监测各群体收入水平、就业状态与社会保障覆盖情况,自动识别保障缺口与救助需求。当系统发现某区域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连续低于阈值,自动触发临时救助程序;当监测到某行业岗位被AI替代加速,提前启动转岗培训资源调度。再分配从“事后补救”转向“事中干预”。 三次分配的可视化:智能平台使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三次分配行为全程可追溯、效果可衡量。捐赠人可通过区块链查询资金流向与项目进展,志愿者可通过平台记录服务时长与社会贡献,慈善组织可通过数据评估项目效果、优化资源配置。透明化的三次分配机制,提升社会信任与参与意愿。 五、制度演进:从“劳动二分法”到“劳动三分法” (一)传统劳动法的制度困境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框架由“劳动法—民法”构成的“劳动二分法”调整:劳动法调整“从属劳动”,核心是劳动者严格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民法调整“独立劳动”,适用于承揽、委托等民事劳务关系。 这一框架以工业时代的“单位制”为前提假设。劳动法预设劳动者进入组织、服从分工、长期任职,法律制度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展开。但在智能时代,这一前提正在瓦解:劳动者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劳动过程由算法远程管理,协作关系临时组建又快速解散。这种“个体性劳动”无法纳入“团体性劳动”的制度框架,导致大量劳动者被归入民法调整,缺乏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 (二)“劳动三分法”的建构路径 我国近年来发布的多项政策文件,标志着向“劳动三分法”的制度转型。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形态分为三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个人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引入,填补了“劳动法—民法”之间的制度空白。这类劳动者对平台有一定从属性——通过平台获取任务、遵守平台规则、接受平台管理,但又具备自主性——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可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现行法律难以完全覆盖,但简单归入民法又显失公平。 “劳动三分法”的建构需完成三项任务: 第一,主体界定。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可从管理控制程度、经济依赖性、工作自主性等维度设置指标体系。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越深入、劳动者对平台的收入依赖越高、工作自主性越低,就越接近劳动关系一侧;反之则接近民事关系一侧。中间地带适用第三类形态。 第二,权益清单。为第三类劳动者配置与其劳动特征相适应的权益保障。基本权益应包括:最低报酬保障、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保障、算法知情权、申诉救济权。社会保险可采取“低门槛、可选择”模式,允许劳动者按单缴费、累积计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伤害保障等纳入公共服务覆盖范围。 第三,治理机制。建立政府、平台、劳动者三方协商机制。政府制定基本规则,平台落实保障措施,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自治组织参与治理。算法规则需经公示并听取劳动者意见,重大变更需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三)面向未来的制度想象力 “劳动三分法”不是制度的终点,而是制度演进的中间形态。随着人机协同的深化,劳动形态还将继续分化与重组,需要保持制度的开放性与想象力。 未来的制度探索可沿着以下方向展开: 从“单位保障”到“个人账户”。使社会保险、技能认证、信用记录等权益与个人终身绑定,随劳动行为流动积累,不再依附于特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无论以何种形态劳动,其权益都能连续计算、随身携带。 从“劳动关系”到“行为关系”。将法律调整的单元从“关系”下沉到“行为”,每一次人机协同任务都受到法律关注,都配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行为存证成为权益计算的基础,算法透明成为程序正义的核心,申诉救济成为可及的权利。 从“保护岗位”到“保护能力”。制度目标从“维持既有岗位”转向“提升劳动能力”。通过终身学习支持、技能培训补贴、人机协作认证等机制,帮助劳动者持续更新能力结构,在技术变革中保持就业竞争力。 六、结语:迈向智能时代的家国大同 家国同构的数字化与智能化处理,不是技术对社会的单向塑造,而是技术逻辑与治理逻辑在“人民中心”价值底色的融合。当数字孪生政府让决策更精准,当算法共治平台让参与更充分,当智能感知治理让响应更及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正在从蓝图走向现实。 当人机协同让劳动从重复走向创造,当数据要素让价值从稀缺走向丰裕,当行为凭证让权益从模糊走向清晰,智能劳动生产体制正在为共同富裕奠定技术基础与制度保障。 马克思预言,在未来的社会中,“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智能时代的来临,让这一预言有了技术上的可能。当机器承担了绝大多数重复性、程序性劳动,人类得以从“为生存而劳动”的重负中解放出来,将精力投向创造性、情感性、价值性的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人际关怀、自我实现。这正是“人的解放”的智能版本。 当然,技术不会自动带来解放。资本逻辑可能借智能技术强化剥削,算法黑箱可能制造新的不公,数字鸿沟可能加剧社会分化。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价值,正在于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驾驭技术变革——将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应用,让技术进步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十五五”规划的深入推进,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展开,家国同构的数字化治理与智能劳动生产体制将不断完善。我们期待,在智能时代的中国,每个人都能在人与机器的协同中实现潜能,每个家庭都能在数字文明的阳光下共享繁荣,国家与社会在数据流动与算法共治中走向更高层次的和谐统一。 这正是《未来国策》描绘的远景:家国同构于数字空间,劳动解放于智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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